近光燈就是為了近距離照明,設計要求就是照射范圍大(160°),照射距離短,聚光度也無法調節。近光燈的照射距離約有30-40米左右。根據實驗得知:夜間以55公里/小時速度行駛時,發現情況立即踩制動,停車距離正好30米。即當在近光燈照射范圍內發現情況到立即停車,車與物體之間已無間隙。當然這是在車況、路況及駕駛員反應均良好情形下,如果高于這一車速,車況、路況較差和駕駛員疲勞反應時間長等情況下,其結果可想而知了。因此,夜間行車一定要控制車速。在平坦寬闊、視線良好的道路上使用遠光燈時,車速可適當加快;而在會車又遇上路面不平或轉彎或橋梁或窄路或交叉路口等復雜情況時應減速慢行,車速一般控制在40公里/小時以內。
另外,近光燈雖然有30米左右的照射距離,但是,近光燈有非常明顯光束明暗截止線,我們所測量的大部分汽車近光燈的照射距離30-40米,光束明暗截止線出現在12米-18米左右,,光束明暗截止線前面區域光線明亮,,能清晰分辨物體,另地面明顯可見直徑2米-3米的受光區,光束明暗截止線后面到30-40米的區域范圍內主要是依靠地面反射的光源,此區域能辨別色調鮮艷的物體,但對路面靜止不動暗色調的物體,則不易察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夜間在沒有照明條件的道路行車,當車速低于每小時30公里時,可使用近光燈;當車速高于每小時30公里時,可使用遠光燈。夜間車輛通過照明條件好的路段,應使用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