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內式樣駕駛考試通過在培訓基地場內道路的駕駛,考核學員的基礎駕駛技能
考核要求:
能遵守交通法規
能正確運用駕駛操縱機件,在場內道路上進行起步、換檔、變速、轉彎、各種調頭及坡道起步、停車等基本駕駛操作
直線駕駛方向平穩,不壓線
道路行車變道觀察前后方,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后變換車道
五角環島進入環島前注意觀察、控制車速。出環島時,開啟右轉向燈,安全駛離
坡道行駛上坡起步不熄火,不后溜
離合器、油門和手制動器配合熟練,變速合理,停車平穩
路口轉彎控制車速,開啟轉向燈,轉彎過程中能做到合理變速(彎前變速,彎中變速,彎后變速)
復雜區域駕駛(連續彎道、窄路、鐵道口、山路等)控制車速,按照行車規定駕駛車輛,安全通過
一般情況的處理正確選擇行駛路線,合理調整車速。遵守交通法規,能根據場內道路、行駛車輛、行人動態作用正確判斷和處理。
考試評定標準場內道路駕駛考試評定參照公安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員道路考試項目和扣分標準”為依據,其及格與不及格可按下列情況來評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及格:
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較為嚴重者。
不按主考人員指令行車或有作弊行為者。
不按交通標志、標線行駛或行駛中壓中心實線者。
不按信號燈規定通行或超越停車線停車者。
違反場內道路讓行規定者。
變速車道不開啟轉向燈或變速車道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者。
不按車輛起步或停車順序操作,小型汽車未系好安全帶者。
起步未松手制動器,連續換檔或停車后未拉手制動器者。
平地起步使發動機熄火2次;坡道起步熄火1次或行駛中操作不當使發動機熄火者。
車輛起步嚴重沖動,起步、停車時,車輛溜動30厘米以上者。
不會使用大把交替方向盤,行駛時,雙手脫離方向盤或行駛中方向盤嚴重不穩者。
轉彎角度過大過小或行駛路線嚴重跑偏者。
不會使用兩腳離合器,減檔時不會加中間油或加檔時加中間油者。
不會合理選擇檔位,掛錯檔位,掛不進檔位,眼睛看腳下和檔位,齒輪嚴重撞擊聲1次或輕微3次以上撞擊聲。
上坡途中不按動力變速,使發動機嚴重乏力者。
下坡途中不能正確使用檔位控制車速,或腳不擱在制動器上者。
定點停車時,超過指定停車點,距離停車點大于50厘米或制動過急者。
不能正常使用制動器降速,停車時,出現危機情況或發生事故者。
不能按場內道路實際情況調正車速,情節較嚴重者。
不會進行倒車或調頭者。
停車時,車輪側距離人行道路邊沿50厘米以上,或車輪擦人行道路邊沿者。
凡有上述未規定的不正常情況,或有上述三條以上(不含三條)的情節輕微者。
樁考
側方移位考試按規定的路線,從起點將車倒入左庫停正,再二進二退移位到右庫停正,接著前進穿過左庫至路上,再倒入右庫停正。
要領低速行駛,正確運用方向開把時間和角度
考試評定標準場內式樣駕駛各課目(除側方移位課目外)質量測定的標準,可依據各課目的操作要求來進行評定。
側方移位考試評定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幾個:
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碰擦樁桿。
車身出線。
移庫不入。
中途停車2次(包括2次)
熄火
腳觸地(兩輪摩托車)。
側方移位課目的考試評定標準為及格或不及格兩種,考試結束,成績予以當場公布,并指出不及格的原因。
側方移位課目第一次不及格可當場補考1次。補考不及格者30天以后再約補考。為此,學習駕駛員第一次考試不及格者,如操作技術
生疏或心理承受能力差、考試失態,不急于當場補考。可再訓練數天后,待操作技術提高、鞏固或心態正常后再約補考。
路考
場外道路駕駛考試通過在城市道路的駕駛,考核學員的綜合駕駛技能。
要求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標線、交通標志和交通信號,具有良好的應變能力。能熟練、穩妥地處理各種道路交通情況,
確保駕駛安全。
考試內容在各種復雜地段的特殊條件下駕駛操作方法是否妥當合理。
在運用和遵守交通法規方面,如轉彎路口通行權、先行權、交通信號燈的識別和運用;交通標線路段上的行駛路線;交通標志的識別
和實際運用;會、超車的合理合法性等。
在駕駛操作過程中,對車輛的動力運用,順倒變速是否合理。
在駕駛操作過程中,通過制動控制車速,保持安全的前距、橫距,預見性制動的運用合理性。
在駕駛操作過程中,對道路上的情況有觀察、判斷、估計能力與否,以及實際的目測和對各種情況出現的實際應變能力。
在駕駛操作過程中,是否運用考試標準進行實際的安全駕駛操作與處理,具備一定的單獨安全駕駛車輛的能力。
在駕駛操作過程中,雖已達到或部分達到一定的單獨安全駕駛車輛的能力,但是否具備考試的心理承受能力。
考試的評定標準100分為滿分,合格標準:大型客車90分以上,大型貨車80分以上,其他機動車70分以上。
場外道路考試結果應當場公布,并應指出不合格原因。
對考試這有舞弊行為的,應當場停止該科目的考試,并視為不合格。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考試員資格,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