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6年4月1日開始的139號令規定,七類駕照被注銷的,可不經學習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考試。
1.原駕駛證因超期未換證被注銷;
2.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
3.由本人申請注銷的;
4.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注銷;
5.因其他原因被注銷(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6.持有軍隊、武警部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被注銷;
7.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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