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過期證”三年內可“救活”
新規增加了被注銷駕駛證的救濟措施。以往,因駕駛證審驗逾期超過1年或駕駛證因逾期未換證超過1年,部分司機的駕駛證就會被自動注銷。持證人必須重新參加科目一到科目三的考試,才能拿到新的駕駛證。
根據新規,駕駛證因逾期未換證或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不超過2年的,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比如,以常見駕駛證C1為例,如果1名駕駛人的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開始,按照有效期為6年計算,有效期截止日期應為2008年10月20日。如果沒有及時換證,超過有效期1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該駕駛證將被注銷。按照救濟規定,該駕駛證在被注銷后2年內即2011年10月20日前為“注銷可恢復”狀態。這意味著“過期證”3年內還可以恢復。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累計積分未達滿分的駕駛人提出申請并參加科目考試合格的,可以恢復原駕駛資格證。
恢復駕駛資格的業務流程規定:駕駛人首先向駕管部門申請,駕管部門受理申請并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再預約科目一考試(即理論考試)。恢復駕駛資格的科目一考試共50道題,由計算機考試系統從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生成,在30分鐘內完成答題,考試合格后即可恢復駕駛資格。
4月1日后,本市符合規定的人,可持已被注銷的駕駛證和身份證到市交警支隊駕管科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