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免檢定義
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是指車輛免于上線檢驗,但車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內到車管所、機動車登記服務站、交警中隊申領檢驗合格標志,并張貼到汽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
二、免檢年限規定
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注冊登記日期在2012年9月1日之后的車輛,可以免檢2次;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間的,可以適用免檢1次;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檢驗規定辦理年審業務。
三、免檢車輛類型
對照車輛行駛證,免檢車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使用性質:非營運;
2、核定載人數:6人及以下;
3、行駛證上注明的9種車型:微型轎車、小型轎車、中型轎車、大型轎車、小型普通客車、小型越野客車、小型專用客車、微型普通客車、微型越野客車;
4、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
四、不適用免檢的情形
車輛年限及車輛類型均符合規定,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車輛不適用免檢:
1、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上牌手續的;
2、發生過致人傷亡事故的;
3、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
4、車輛在2014年9月1日前應檢而未檢的,仍按原規定檢驗。
五、業務辦理流程
符合6年免檢條件的車輛,車主自9月1日起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止前三個月內,直接攜帶行駛證、車船稅或免稅憑證、交強險到各辦理點申領檢驗合格標志,不收取任何費用。檢測站將不再辦理符合免檢車輛的檢驗業務。
辦理流程:免檢車(辦理人)---車管窗口或交通違法處理窗口---提交身份證、機動車檢驗標志申請表、行駛證、車船稅或免稅憑證、交強險---民警受理、審核資料---行駛證副本簽章和核發標志。
六、需提交的資料
1、機動車檢驗標志申請表;
2、機動車行駛證;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4、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